
代理出口專用發票必須由代理方開具嗎?
根據2025年現行《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》,在代理出口業務中:
- 報關單"境內發貨人"欄顯示代理公司名稱時,必須由代理方開具專用發票
- 發票備注欄需注明"代理出口"字樣及委托方納稅人識別號
- 發票金額應與報關單申報金額、外匯收匯金額保持三單一致
發票抬頭應該寫委托方還是代理方?
需根據業務實質分情況處理:
- 委托代理模式
- 銷售方欄:填寫委托方全稱及稅號
- 購買方欄:填寫境外客戶信息
- 購銷代理模式
- 銷售方欄:填寫代理公司信息
- 購買方欄:填寫境外客戶信息
2025年新版發票需要增加哪些信息?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24年12月發布的第45號公告:
- 必須填寫13位報關單號(原11位已廢止)
-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需標注"CIPS"標識碼
- 采用區塊鏈發票的需展示哈希值驗證入口
代理出口發票與形式發票有何本質區別?
兩者在功能和法律效力上存在顯著差異:
- 法律效力
- 專用發票:增值稅法定抵扣憑證
- 形式發票:商業約定文件,無稅務效力
- 開具時間
- 專用發票:貨物離境后15日內開具
- 形式發票:簽訂合同時即可出具
如何避免代理出口發票引發的退稅風險?
結合近期海關總署公布的典型案例,建議注意:
- 四流合一核查
- 貨物流(報關單)
- 資金流(收匯憑證)
- 發票流(專用發票)
- 合同流(代理協議)
- 特殊業務處理
- 轉口貿易需附倉單交割證明
- 跨境電商需標注海關監管代碼